(2016)黑02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彭兆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王人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彭兆辉,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吕少铃,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姜久双,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高月珠,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胡方军,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齐桂琴,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32428.2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也未能提供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彭兆辉、吕少铃、姜久双、高月珠、胡方军、齐桂琴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