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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庆林与曾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林,曾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范庆林,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锦松,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庆林与被执行人曾锦松(2015)汀民初字第20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