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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良田与李战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田,李战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255号原告王良田,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李战胜,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田与被告李战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田需要做伤残鉴定,申请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璇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