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培锋申请执行张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锋,张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马培锋,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张习国,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培锋与被执行人张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潘小涛审 判 员 张道洪代理审判员 严 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登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