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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秦舜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84号罪犯秦舜堂,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贪污赃款254641.90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受贿赃款30000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其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潍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泰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泰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对罪犯秦舜堂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董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秦舜堂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秦舜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舜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3年11月29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113.6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舜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