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秀生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松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生,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松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生,1958年4月6日。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松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俞明光,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赵秀生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松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