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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翟丽与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丽,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玖玖旅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十二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翟丽,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被执行人玖玖旅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十二路店,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翟丽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玖玖旅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十二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