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981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3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开宇审 判 员 孙建玉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