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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鑫润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鑫润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润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10号201房间。法定代表人田胜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庆市鑫润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润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在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我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案委托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