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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700号原告戴某,男,1986年4月17日,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25日,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