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700号原告戴某,男,1986年4月17日,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25日,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