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中鹏与刘同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鹏,刘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中鹏。被执行人刘同霞。申请执行人黄中鹏与被执行人刘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未结标的额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