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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中鹏与刘同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鹏,刘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中鹏。被执行人刘同霞。申请执行人黄中鹏与被执行人刘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未结标的额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