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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郭海东,陈国冕,林疏影,王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796号原告: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嘉一公寓1-4幢101、201室。法定代表人:曾仲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和秋,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坊村木角桥2号。法定代表人:郭海东,执行董事。被告: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冕,执行董事。被告:郭海东。被告:陈国冕。被告:林疏影。被告:王萍。原告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本小额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胜公司)、郭海东、陈国冕、林疏影、王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科信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8日为184684.5元,之后按月利率18.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优必胜公司、郭海东、陈国冕、林疏影、王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科信公司签订编号为鹿城禾本借字(2014)第70107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18.4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2014年12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科信公司放款180万元。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科信公司足额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开始欠息。后被告于2015年5月期间支付利息9040.5元,之后再无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8日,被告科信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84684.5元。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科信公司签订编号为鹿城禾本高保字(2014)第70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优必胜公司为原告与被告科信公司发生于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45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8日为184684.5元,之后按月利率18.4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郭海东、陈国冕、林疏影、王萍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鹿城禾本高保字(2014)第70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50万元。三、驳回原告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4元,公告费420元,合计11904元,由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郭海东、陈国冕、林疏影、王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蓓蓓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葛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