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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于萍与王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于萍。被执行人:王昌伟。于萍与王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旌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萍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6月尚未受偿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