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955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9月3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