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955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9月3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