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相双与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双,呙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281号原告:陈相双。委托代理人:梅晓平,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呙丹。原告陈相双为与被告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相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92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74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相双的委托代理人梅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呙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归还日期2014年11月31日,逾期未还则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呙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相双借款5000元;二、被告呙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相双利息1492元(按本金5000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4年9月22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止);三、被告呙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相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呙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