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永和、鲁小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和,鲁小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44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和,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某餐馆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鲁小杰,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2011年4月14因利用游戏机赌博被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1年12月11日因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4月25日因利用游戏机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4月10日因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9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开始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永和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54号,其经营的武汉市汉阳区瞎老三餐馆二楼开设电脑百家乐赌场。被告人鲁小杰受被告人陈永和雇佣负责赌场管理,具体负责向参赌人员发放车费、安排转移赌资等。2015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鲁小杰组织16名参赌人员以电脑百家乐的形式在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被收缴赌资人民币215007元、电脑主机一台、保险箱一台、电脑显示屏16台、P0S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证人姚某芳、吴某、董某、李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赌场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利用电脑百家乐开设赌场;被告人鲁小杰明知他人利用电脑百家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永和、鲁小杰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鲁小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人民陪审员 毛赞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