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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声平、曹美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声平,曹美云,林德献,邓水花,李坤永,包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财保56号申请人: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要津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4031715K。法定代表人:张德灿,任董事长。被申请人:邓声平。被申请人:曹美云。被申请人:林德献。被申请人:邓水花。被申请人:李坤永。被申请人:包彩香。申请人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声平、曹美云、林德献、邓水花、李坤永、包彩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声平、曹美云、林德献、邓水花、李坤永、包彩香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隆商业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声平、曹美云、林德献、邓水花、李坤永、包彩香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隆商业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