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靖江市格灵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靖江市格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艳玲,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格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惠圣村。法定代表人鄂章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格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上诉人江阴顺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