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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华,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13号申请人李秀华,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68********,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北安市通北镇东城名府*号楼。被申请人周泉,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7********,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兆麟区。申请人李秀华与被申请人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和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和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5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秀华所有的,位于通北镇十委二组10221/2新天鑫综合楼西属2户112212,房权证通字第0111**号,建筑面积93.99平方米和93.99平方米商服的查封解除丁启波所有的,位于通北镇十委二组丘(地)号1075/2,房权证通字第0039**号,建筑面积72.22平方米商服的查封。解除北安市吉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铁南区佳林经贸物流公司办公楼000201室,北房权证铁南区字第S20121200**号,建筑面积213.57平方米的办公室;铁南区佳林贸易物流公司办公楼000202室,北房权证铁南区字第S20121002**号,建筑面积975.02平方米的办公室;铁南区佳林经贸物流公司办公楼000203室,北房权证铁南区字第S20121200**号,建筑面积213.57平方米的办公室;铁南区佳林经贸物流公司办公楼000101室,北房权证铁南区字第S20122002**号,建筑面积865.84平方米的仓库;铁南区佳林经贸物流公司库房000101室,北房权证铁南区字第S20121002**号,建筑面积655平方米的仓库;铁南区(原皮毛制品厂院内),北南区国用(2012)第173号,使用权面积5607.30平方米商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