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春姣与刘玉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姣,刘玉英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14-1号原告:李春姣,女,汉族,1934年3月4日出生,现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景全,系原告之子。被告:刘玉英,女,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姣诉被告刘玉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姣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恢复审理申请书,原告认为濮阳市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告刘玉英提出的行政复议做出了处理结果,申请恢复此案的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3月3日,经濮阳市人民政府对被告刘玉英行政复议做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