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361号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某某市某某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石家庄某某区某某大街XXX号赵某某小区XXXXXXXX、XXX室位于我院辖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四份,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庆和审判员 贾玮莉审判员 管巧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