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黄新俭与李传法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俭,李传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353号申请人黄新俭。被申请人李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俭诉被告李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新俭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新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传法款项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