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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云与董振祥、梁宝存、王续福、鲁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董振祥,梁宝存,王续福,鲁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董振祥。被执行人梁宝存。被执行人王续福。被执行人鲁维。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董振祥、梁宝存、王续福、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振祥、梁宝存、王续福、鲁维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7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振祥、梁宝存、王续福、鲁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鲁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账户内存款4982元予以依法划扣,申请执行人李云已领取该款,对剩余执行款申请人李云与被执行人王续福、鲁维于2016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