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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全菊与秦必飞、张晓勤、杜真、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全菊,秦必飞,张晓勤,杜真,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70号申请人杜全菊,女,生于1967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秦必飞,男,生于1984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张晓勤,女,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杜真,男,生于1981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81号、18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勤。申请人杜全菊因与被申请人秦必飞、张晓勤、杜真、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某公司的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建的某工程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以上总金额以25万元为限。案外人杜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一套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全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广安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某公司的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建的某工程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三、以上一、二项总金额以25万元为限;四、对案外人杜某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