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富林与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林,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162号原告陈富林,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古熔、陈梦杨,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九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体育中心。负责人彭鸿。委托代理人朱肸贤,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林诉被告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林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富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26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