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二伟等诉寇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二伟,李某某,朱井义,姜玉芝,寇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50号申请人李二伟,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某某,女,200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朱井义,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姜玉芝,女,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寇向阳,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二伟、李某某、朱井义、姜玉芝因与被申请人寇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寇向阳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段家儒所有的鲁Q*****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