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严圣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圣常,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386号原告严圣常,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圣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接到本院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世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