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程国英、孙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英,孙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8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孙粮,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国英与被执行人孙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但经营场所已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葛立峰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