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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吕xx行贿、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8刑初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身份证号码2302241963********,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大专小学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兼土地矿业储备中心主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全福路观湖国际小区1单元901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一委8组。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由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8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9月30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迟夙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受贿罪、行贿罪,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迟夙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帮担任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吕xx(另案处理)运作在泰来县国土资源局承揽的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该公司经理吕xx送给吕xx10万元现金。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在为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手续时给予照顾,该公司经理张xx送给吕xx2万元现金。3.2012年12月,被告人吕xx帮担任黑龙江省润开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xx(另案处理)运作在泰来县国土资源局承揽的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王xx为表示感谢送给吕xx20万元现金。综上,被告人吕xx共收受他人贿赂三次,金额共计32万元,均被其用于自家商店资金周转。二、行贿罪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xx为感谢孙x(另案处理)帮助其提拔调任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先后五次向孙x行贿,具体如下:1.2008年8月16日,被告人吕xx在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购买了一块价值127585元人民币的欧米茄牌男士手表,到绥化市孙x母亲家将表送给了孙x。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绥化市孙x母亲家看望孙x,到饭店送给孙x1万元现金。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哈尔滨市参加孙x生日宴请,在饭店送给孙x2万元现金。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哈尔滨市参加孙x生日宴请,在饭店送给孙x2万元现金。5.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吕xx到绥化市看孙x,在饭店吕xx送给孙x1万元现金。被告人吕xx于2015年9月15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吕xx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被其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吕xx受贿犯罪系自首;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已经全部退缴;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被吕xx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吕xx受贿数额在刑法规定的受贿数额巨大的较下线,故请求对被告人吕xx受贿犯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吕xx到案后坦白其向孙x行贿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牌男士手表的行贿事实;吕xx主动交待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向孙x行贿人民币6万元现金的行贿事实,故请求对吕xx行贿犯罪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吕xx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12年被告人吕xx在担任黑龙江省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具体如下: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帮助担任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吕xx(另案处理)运作在泰来县国土资源局承揽的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该公司经理吕xx送给吕xx人民币10万元现金。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在为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手续时给予照顾,该公司经理张xx送给吕xx人民币2万元现金。3.2012年12月,被告人吕xx帮助担任黑龙江省润开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xx(另案处理)运作在泰来县国土资源局承揽的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王xx为表示感谢送给吕xx人民币20万元现金。综上,被告人吕xx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吕xx的证言,他是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0年春他听说泰来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泰来县蒙古族江桥镇进行土地整理,要进行招投标,她找到时任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吕xx,请求吕xx给予关照,当时吕xx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吕xx找他,让他们公司投泰来县蒙古族江桥镇土地整理第四个标段,并说这个工程给他们公司干了,让他找几家公司来投这个项目的标,后来他们公司中标了这个标段。这个工程快完工时,他让他们公司会计主管云xx串出10万元钱,说要感谢泰来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云xx给他串出钱后,他没有时间去见吕xx。2012年春节前他为了感谢吕xx,他给吕xx打电话说给吕xx带点东西,他们在泰来县农业银行附近见面,他给吕xx拿了二箱红酒和一个方便袋,袋子里面装的是10万元人民币,他把酒和钱放到吕xx车上,他跟吕xx说快过年了,对给予的工程表示感谢,以后再有项目时考虑他们公司,吕xx收钱后他就走了。2012年六七月份,他听说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又有一个汤池镇的土地整理项目,他又找到吕xx说想干这个工程,吕xx让他投这个项目的第九标段,并让他邀请几家公司去投标,实际上是去围这个标。后来这个标也中标了,由他们公司具体施工。他给吕xx10万元钱是因为泰来县蒙古族江桥镇第四标段进行土地整理工程,吕xx给他们公司帮忙了,让他们公司中了这个标,另外他考虑以后再有工程时也请吕xx关照他们公司,后来吕xx关照他们公司了,在2012年吕xx帮忙让他们公司中了泰来县汤池镇土地整理项目第九标段。他给吕xx的10万元钱是从银行取出来没有打捆的,都是百元面值的,这10万元钱是他们公司的钱,这钱是云xx从公司加油款串出的现金。证人张xx的证言,他是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2011年初开始办理开发手续,在泰来县开发了经典小区,吕xx当时是泰来县国土局局长。2011年初他到国土局吕xx办公室找到吕xx,希望吕xx能在办理用地等手续时给予关照,吕xx答应他尽快给他办。3月份国土局的手续就办完了,手续办的挺顺畅,他想对吕xx表示感谢,2011年年末他就到吕xx办公室给吕xx拿了2万元钱。钱是用信封装的,到吕xx办公室时就吕xx自己在,他说快过年了看看他,钱放在吕xx办公桌上他就走了。他给吕xx的钱是他在公司财务取的。3.证人王xx的证言,他是黑龙江省润开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公司在泰来县承揽土地整理项目,当时吕xx是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7月16日他公司承揽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蒙古镇七标段土地整理项目,2012年9月20日承揽到泰来县汤池镇四标段土地整理项目。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他事先用一个黑色背包装入20万元现金和四盒海参,他来到吕xx的办公楼下给吕xx打电话,说给吕xx带了一些海鲜,让吕xx下楼来取。吕xx说有事让吕xx的司机下来取,后来吕xx给他打电话,他说过年了来看看,感谢吕xx对他公司的照顾,让吕xx收下。他给吕xx送的20万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一小捆1万元,共20捆,计20万元,他用一个黑色背包装着。他给吕xx送钱和海参,是因为在泰来县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吕xx帮他运作了,才使他拿到标书,只要能拿到标书,基本上工程就能拿到,他为了感谢吕xx对他的帮助,让他公司承揽到土地整理项目,赚到了钱,才给吕xx送20万元钱和海参。他给吕xx送的20万元钱都是他公司的钱。他给吕xx送的20万元钱和海参,吕xx没有退回。4.证人云xx的证言,她是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财会主管,2011年他们公司在泰来县承包了土地整理工程项目,2011年5月份吕xx让她准备10万元钱,吕xx准备答谢管这个工程的领导,她就到石油公司要了一些加油票据,回来后到出纳员处报出10万元现金,钱取出来后吕xx一直没用,2012年春节前吕xx把钱取走。检察机关出示的这张136800元票据中36800元是真实的加油款,另外10万元钱是她开的假加油票据串出来的。5.证人冯xx的证言,她是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物主管,2011年年末张xx说要取2万元钱,她就取出来给张xx了。证人周x、胡x、范xx的证言,周x、胡x、范xx均在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任过办公室主任,三人和吕xx之间从来没有涉及过现金来往,吕xx从来没给过三人现金,吕xx没有说过他手里有不正当收入。证人赵xx的证言,他是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吕xx任局长期间他没有经手为单位赊欠过账,他和吕xx之间从来没有涉及过现金来往,吕xx从来没给过他现金,财务都是由吕xx一个人管,单位处理花销也不需要他处理,吕xx没有对他说过他手里有收取的不正当收入。证人马xx的证言,她是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会计,吕xx任局长期间,她单位没有账外款,吕xx没有给过她现金,吕xx没有到他们财务这里交过现金。证人宋xx的证言,她是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出纳员,吕xx任局长期间,她单位在她这没有账外款,吕xx从来没有给过她现金,10.证人缪xx的证言,吕xx任局长期间他任单位纪检书记。吕xx没有向他们纪检交过个人不正当收入,吕xx也没有对他说过他有不正当收入。11.证人韩xx的证言,他是吕xx的司机,他给吕xx取东西这种事经常有,2012年12月份在他单位楼下他是否给吕xx取过海参和一个黑色的包他忘记了。证人班x的证言,他原来是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公司董事长。吕xx任国土局局长期间,国土局过年过节需要走访的礼品都是他给解决的,这些年他为国土局解决的礼品有五六万元。13.证人王xx(吕xx妻子)的证言,她家开过家电商场和酒行,家电商场大约2010年开的,酒行大约2011年开的,2014年10月份二个商店都兑出去了。二个商店平时由她管理,家电商场都是她进货,酒行都是吕xx进货。酒行卖货的钱她都交给吕xx,酒行是吕xx进货,在哪进货、进货的钱的来源她都不清楚,她家钱都是吕xx保管。她认识泰来县国土局的周x、胡x、范xx,这三人没在她家酒行取过东西。14.被告人吕xx的供述,他在任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中,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经理吕xx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在泰来县开发了“经典小区”的开发商张xx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经理王xx送给他人民币20万元。吕xx是哪家公司的他不清楚,吕xx干了二个标段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具体是哪年干的他记不清楚了。2012年春节前,吕xx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拿点东西看看他,他开车到他们县农行对过路边和吕xx见面,吕xx给他拿了二箱红酒,还给他个黑色的袋,他当时怀疑方便袋里装的应该是钱,他说这个就拉倒吧,吕xx说这是土特产,给他后吕xx就走了。晚上他回家一看吕xx给他的方便袋里装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万元,他就把钱放在了家里柜里。吕xx给他的这人民币10万元他用于单位接待和走访用了,周x、胡x、范xx能证实他给单位用了。因为吕xx找到他要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他帮吕xx找县领导说话帮吕xx报上了名,所以吕xx为了感谢他给他送钱。张xx在泰来开发了“经典小区”,张xx为了在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顺畅一些,2011年年末张xx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张xx说过年了来看看他,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这钱是用信封装的百元面值的现金。因为张xx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他和下面工作人员打招呼了,用地手续办理的痛快,张xx为了感谢他给他送了人民币2万元现金。这人民币2万元用于单位处理账了。王xx的工程公司具体叫什么名他不清楚,王xx大约在2012年干了二个标段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2012年年末王xx给他打电话说在他单位楼下,给他拿点海参,让他下去取东西,他就让他的司机韩xx下楼去取,取完后韩xx就把东西放他单位车里了,后来他开单位车晚上下班回家之后,他一看是几盒海参和人民币20万元,钱是用一个黑色的包装的,是没打捆的百元面值的钱,他把这20万元人民币放在家里柜里。当时他给王xx打电话让王xx拿回去,他说你拿回去吧,要不他就给公家花了,王xx说快过年了这点意思,他也就收下了。这20万元现金他第二天就拿到单位去了,给单位处理账了,周x、胡x、范xx能证实他给单位处理帐了。因为在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他帮王xx找县领导说话报上了名,所以王xx为了感谢他给他送钱和海参。吕xx的10万元他交给单位纪检临时负责人周x了,周x没给他出手续。王xx和张xx的钱他没交给纪检。被告人吕xx另供述,吕xx送给他的人民币10万元有些用于他家商店进货,有些借给朋友倒一下。他用于他家商店资金周转了。张xx送给他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平时生活家庭花销了。王xx送给他的人民币20万元他都用于家里商店进货了。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来县江桥先进土地整理项目财物账单;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9日油款费用报销单,证实泰来县江桥先进土地整理项目其中一笔柴油款金额136800元,该款项实际柴油款为36800元,另外10万元用于答谢泰来县当时的土地局局长。16.有张xx从其所在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的记账凭证和借据在案佐证。齐齐哈尔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齐齐哈尔市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先进土地整理项目第四标段投标及中标相关材料;齐齐哈尔市中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泰来县汤池镇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九标段投标及中标的相关材料;齐齐哈尔市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xx身份证复印件;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泰来县42号地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黑龙江省润开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王xx的润开公司中标泰来县汤池镇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四标段;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泰来县江桥蒙古镇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七标段的相关材料;王xx所在的润开公司法人李兴诚及股东赵明于2015年7月6日出具的一份关于黑龙江省润开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王xx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行贿人的单位中标并承建相关建设工程。18.中共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吕xx原系泰来县大兴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于2008年12月20日被任命为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于2011年9月13日被任命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14年3月17日被免去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19.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吕xx系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于2015年8月27日暂时代理主持收储中心工作。20.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为机关法人。本院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认为,被告人吕xx关于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的去向供述不一致,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吕xx对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的去向所作供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去向的事实。被告人吕xx的其他供述及相关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行贿事实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xx为感谢时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孙x(另案处理)帮助其提拔调任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先后五次向孙x行贿,具体如下:1.2008年8月16日,被告人吕xx在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购买了一块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牌男士手表,到绥化市孙x母亲家将表送给了孙x。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绥化市孙x母亲家看望孙x,到饭店送给孙x人民币1万元现金。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哈尔滨市参加孙x生日宴请,在饭店送给孙x人民币2万元现金。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xx到哈尔滨市参加孙x生日宴请,在饭店送给孙x人民币2万元现金。5.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吕xx到绥化市看孙x,在饭店吕xx送给孙x人民币1万元现金。综上,被告人吕xx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8758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孙x的证言,他是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原黑龙江省国土厅厅长。吕xx现任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副调研员,当时是通过泰来县县委推荐及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局长向他汇报后,2008年年末吕xx从泰来县大兴镇党委书记调任泰来县国土局任局长。吕xx任泰来县国土局局长后,吕xx经他以前在齐齐哈尔市的秘书王xx介绍与他认识。2008年吕xx送给他欧米茄男表一块,2009年春节吕xx去绥化给他拿了1万元,2010年春节吕xx给他拿了2万元拜年,2012年春节前他过生日吕xx拿了2万元,2014年过春节时吕xx给他拿了1万元。欧米茄男表当时表盒里有发票。吕xx给他送钱物,一是吕xx调入国土系统后与他建立感情,接近关系。二是吕xx调入是他在齐齐哈尔的秘书王xx说过,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局长向他汇报后他表示同意,也有对他表示感谢的意思。2.证人王xx的证言,2007年年末吕xx和他说想调到泰来县国土局任局长的想法,让他帮忙和孙x说句话,他就答应了。2008年年初他和孙x说了这件事,孙x表示同意,后来孙x也帮吕xx说话了,当时泰来县政府也推荐吕xx到国土局任局长,这样吕xx就调到国土局任局长了。当时吕xx要调任泰来县国土局局长的事孙x已经帮吕xx说话了,他告诉了吕xx这个情况,2008年过中秋节时吕xx和他一起去绥化市孙x母亲家看孙x,吕xx送没送表他没看到。2009年春节前吕xx和姓韩的司机开车接他一起到绥化给孙x母亲过生日,吕xx给没给孙x钱他没看到。2010年、2012年孙x过生日都是吕xx和他一起去给孙x过生日,吕xx给没给孙x钱他没看到。2014年正月他和吕xx到绥化看孙x,在绥化的一个饭店吕xx给了孙x一个信封。3.证人韩xx的证言,他和吕xx、王xx一起去过绥化和哈尔滨看望孙x,有时候他和吕xx去,有时候王xx和他们一起去。被告人吕xx的供述,他和孙x是上下级关系,他在任泰来县国土局局长前在泰来县大兴镇任党委书记,当时他有去国土局当局长的想法,他通过孙x在齐齐哈尔市任副市长时的秘书王xx帮他找孙x做工作,他就调到了泰来县国土局任局长。2008年中秋节的前一天,他听王xx说孙x要回他绥化的母亲家里过节,因为在当年的6月份左右孙x就为他担任泰来县国土局局长的事情已经跟领导打完招呼了,他便和王xx趁过中秋节的机会去绥化孙x母亲家看望孙x,对孙x表示感谢。在去之前,2008年8月16日他在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购买了一块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当天晚上他、王xx和孙x的家人在绥化市的一家饭店吃完晚饭告别时,他将这块欧米茄男士手表给了孙x,他跟孙x说给他买了块手表,他给孙x的手表是带包装和发票的。当时孙x说你都拿了这么多吃的了还买手表干什么,说完孙x就把这块手表收下了。他送给孙x这块欧米茄男士手表的意思是对孙x帮他调任泰来县国土局任局长表示感谢。2008年12月份他调到泰来县国土局任局长后,2009年春节前他和他单位司机韩xx开车接王xx一起到绥化给孙x母亲过生日,他记不清在绥化哪个饭店,吃完饭往出走时他用信封装了人民币1万元送给了孙x,孙x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0年春节前他和司机韩xx开车接王xx一起到哈尔滨给孙x过生日,在哈尔滨的一个饭店他给了孙x人民币2万元,这钱是用信封装的,面值是百元的,孙x没推辞就收下了。2012年春节前他和司机接王xx一起到哈尔滨给孙x过生日,在饭店吃完饭往出走时他给孙x送了人民币2万元,这钱是用信封装的,钱是百元面值的。2014年春节前孙x过生日他没时间去,正月时孙x回绥化过年,他和王xx到绥化看孙x,在绥化的一个饭店他给孙x送了人民币1万元,这钱是用信封装的,钱是百元面值的。他送给孙x钱就是为了他调去之后想让孙x照顾他,也是为了表示孙x对他的提拔之恩。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吕xx辨认出检察机关出示一块欧米茄手表是吕xx于2008年8月份在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购买,吕xx将此手表送给了孙x。6.被扣押的赃物欧米茄手表及购买收据、信誉卡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吕xx于2008年8月16日在齐齐哈尔市百货大楼购买一块欧米茄手表,此手表价格为127585元。7.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黑龙江省委任免职通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黑人大任免[2013]6号),证实孙x于2007年2月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2013年1月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8.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孙x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已立案侦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吕xx如实供述其向孙x行贿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的行贿犯罪事实,吕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向孙x行贿人民币6万元现金的行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xx主动向汤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此款已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得到被告人吕xx行贿欧米茄男士手表线索后,2015年9月15日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将吕xx带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吕xx坦白交待了向孙x行贿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的行贿犯罪事实。2015年9月16日吕xx主动向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交待了向孙x行贿6万元现金和收受张xx2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17日立案前,吕xx又主动向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交待了收受王xx20万元、收受吕xx10万元的受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2.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吕xx主动向汤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其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此款已被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吕xx于1963年8月2日出生,无前科劣迹。2.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证实,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汤原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吕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87585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其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故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吕xx如实供述其向孙x行贿价值人民币127585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的行贿犯罪事实,吕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向孙x行贿人民币6万元现金的行贿犯罪事实,故对其行贿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去向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被吕xx用于自家商店资金周转的事实不予确认。对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被吕xx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缴纳)。被告人吕xx受贿赃款人民币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跃文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