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蔡加旺诉陈辉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加旺,陈辉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689号原告蔡加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陈辉飚,男,1980年0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加旺与被告陈辉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加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加旺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加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加旺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 其 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