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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6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6)粤0115执66-68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6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明。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5-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8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444元。因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承担三案执行费共471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兴泰支行×的账号有银行存款,本院以(2016)粤0115执65号裁定依法冻结该账号(冻结额度61516.42元,冻结余额2637.58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现场调查执行,发现其仍在经营有音响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异议,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已基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需要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音响设备等财产。并向本院申请(2016)粤0115执66-68号三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6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马伟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