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钱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11月至2015年4月担任新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再次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6年4月7日,户县庞光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化羊公司)签订了出村路道路硬化工程协议书,由化羊公司以全款垫资方式承包该村出村路水泥硬化工程,价格为42元/㎡,工程总面积3205.5㎡。完工后,该村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2月14日向化羊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3元和50000元,余款69098元一直未给付。2011年11月21日,户县庞光镇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该村新农村建设款483860元。同年12月某日,化羊公司经理张某某为能尽快要到欠款,与时任户县庞光镇新寨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钱某某商定,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面积以1元/㎡计算好处费及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给钱某某。后张某某将欠款及该利息共计99777元的地税发票交给钱某某。2012年12月28日,新寨村转账支付99777元至化羊公司账户。2013年1月中旬某日,张某某按两人约定将34000元给了钱某某。2、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任户县庞光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套取户县水利局拨付给户县庞光镇新寨村使用的打井补助款,伪造钻井机租赁合同,虚开“租赁打井费”40000元的地税发票,同年11月23日指使该村报账员钱某甲持伪造的上述资料,在户县庞光镇财政所将40000元报出,据为己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退赃7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线索登记表、举报材料、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户县庞光镇新寨村账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张某某笔记本复印件、盘库笔录;2、证人石某某、石某甲、钱某某、张某甲、钱某甲、张某某、弋某某、周某、姜某某、钱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基础建设工程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3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又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资金40000元私吞,其行为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受贿款34000元,应予没收;贪污款40000元,应予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受贿款34000元,予以没收。贪污款40000元,发还庞光镇新寨村。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