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陈峰与罗绍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罗绍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罗绍孝,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峰与罗绍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大鑫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