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鲁某等与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鲁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487号原告:孙某甲,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鲁某,193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孙某乙,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孙某甲、鲁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鲁某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甲、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