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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冬芬与廖四清、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四清,李建华,刘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四清,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华,农民。上列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龙志强,涟源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冬芬,居民。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一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四清、李建华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现有银行交易记录及利息清单可证明已按约定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2、原审法院在审理前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应诉文书。故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刘冬芬提交意见认为,廖四清、李建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以其自己的名义向被申请人刘冬芬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负有向被申请人刘冬芬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判决由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偿还被申请人刘冬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已按约定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但其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系复印件,所交利息清单亦系自行制作,被申请人刘冬芬均不认可。且该查询单与利息清单不能相互对应,此外,被申请人刘冬芬陈述双方另有本案讼争款项以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故无法认定银行交易款项系支付给被申请人刘冬芬本案中的借款利息,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再审申请人所称原审法院未送达应诉文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大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因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向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开庭时��,因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未能到庭,原审法院据此缺席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廖四清、李建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四清、李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