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8790侯祥麟与谢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祥麟,谢金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790号原告侯祥麟,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谢金龙,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侯祥麟诉被告谢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祥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祥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祥麟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侯祥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