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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万剑伟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剑伟,无业。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剑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剑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万剑伟骑乘摩托车带张发根(另案处理)到乐平市火车站至立交桥路段准备接从广东汕头开往乐平市的长途客车,并从车上接一个从广东汕头带到乐平的包裹。被告人万剑伟在应知道该包裹是毒品的情况下与张发根一起骑摩托车到乐平市后港镇洪马中学附近,后张发根用万剑伟持有的电话(号码157××××0599)联系客车随车电话(号码135××××6598)将客车拦停(车牌粤D×××××),被告人万剑伟下摩托车,从客车司机手中接过用茶叶外观包裹时被乐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400余克。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2袋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4%,净重合计398.8452克。原判认为,被告人万剑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8.845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万剑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万剑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审被告人万剑伟上诉提出,其并不知道张发根叫他去取的是毒品,一直以为是普通茶叶;其只是出于朋友之情将手机借张发根使用,未想到被张发根利用;另外一审判决量刑偏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晚上23时许,上诉人万剑伟骑摩托车载张发根(另案处理)到乐平市火车站至立交桥路段,准备从途经乐平市的粤D×××××长途客车取一个包裹。后在立交桥路段换为张发根骑车,当张发根骑摩托车载上诉人万剑伟到乐平市后港镇洪马中学附近时,张发根用万剑伟持有的电话(157××××0599)联系客车随车电话(135××××6598)要求停车,随后上诉人万剑伟从客车司机手中接过用茶叶外观包装的包裹时被乐平市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包裹中查获透明自封口塑料袋装疑似冰毒2袋。经鉴定,送检2袋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4%,净重合计398.8452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万剑伟的供述,证实其在张发根家里吸过多次冰毒,都是由张发根提供,大部分都是其花钱购买,有时张发根免费提供,其知道张发根是卖货的(指贩卖毒品)。2015年6月15日20时许,张发根打电话叫其骑摩托车一起去接一包由客车带的茶叶,张发根虽说是茶叶,但据其对张发根的了解,其知道接的应该是毒品。张发根时不时地下车打电话,其就骑车在立交桥附近转。后来,换为张发根骑摩托车,同时张发根说手机声音不好,于是将手机关机了,并借其手机使用。晚上十一点多钟,张发根骑过立交桥,来到后港镇,张发根电话联系后,其看到一辆粤D牌照的客车超过摩托车,于是张发根打电话联系车上的人叫停了客车,张发根叫其下车拿包裹,张发根自己则往前骑了一段路,客车司机从车窗递了一个红色的塑料袋给其,其接住后就往张发根那走,后其发现从客车上下来两个人,张发根看到后叫其快跑,其听到就赶紧跑着去追张发根,逃跑途中其将客车司机给的红色塑料袋往路边扔了,张发根自己则骑车逃跑了。最终他被从客车下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客车司机、乘务员的见证下打开了其扔在路边的红色塑料袋,袋子里面是纸盒包装的金属罐,纸盒和金属罐都印有“大红袍”字样,金属罐打开后表面上像是茶叶,实际装的是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及锡纸密封的白色块状物品,看上去是冰毒,经现场称重,分别重214.5克及198.4克。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景德镇市汽运公司的客车司机,2015年6月15日上午,其驾驶粤D×××××客车从广东汕头出发开往江西景德镇,当天上午9点多钟,其开车到汕头市潮阳区跳桥附近时,其曾靠边停车并开了客车后门,随后负责售票的乘务员杨某说有一名男子是要帮忙带东西,其当时并没注意带的是什么东西,然后按行程一直往景德镇开。客车行驶至昌万公路和206国道交界时,公安机关拦停车辆并表明身份及缘由。其一直将车开到乐平市城西派出所,在派出所附近让到乐平的乘客下车,然后走立交桥到后港,准备走高速回景德镇。行驶到后港时乘务员接到电话,接货的人说看到了客车并叫其停车,其将车靠边停下,看到两个男子骑一辆摩托车追过来,摩托车后座那男子下车走到客车窗户旁,骑摩托车的人则没有停车,慢慢的骑到客车前面,其将汕头捎带到乐平的包裹给了后座下来那名男子,取包裹的两人看见有人下车就加速逃跑。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6月15日从广东汕头出发开往江西景德镇的粤D×××××客车售票员。当天上午9时许,客车开到广东汕头市朝阳区立交桥下面时,有名男子与另一名乘务员杨某说帮忙带包茶叶到江西乐平市,并说到了乐平市会有人跟其联系。杨某顺手将接下那包东西放在车子前面的上铺位置。客车行驶至昌万公路和206国道交界时,公安机关拦停车辆并表明身份及缘由。当客车开到乐平市镇桥地段时,有人用号码为157××××0599电话拨打了客车随车电话135××××6598,对方说是接东西的,之后约好到乐平市城西派出所附近交接,但当客车到了城西派出所时并未看见有人来接,于是其用随车电话拨打了157××××0599电话,其说客车已经到了乐平老火车站附近,对方回复马上就到,客车继续往前开,一直到立交桥时,157××××0599的号码打随车电话说看到了客车,要求停车。客车在乐平市后港镇洪马中学附近停下来,其看见两名男子骑摩托车来到客车司机徐某跟前,其将从汕头带到乐平的包裹给司机徐某,徐某将包裹交给摩托车后座的男子。此时车上的侦查人员下车将接收包裹的男子抓获。侦查人员在其与杨某及被抓嫌疑人的见证下,在缴获的包裹中看见两包用锡纸包装的白色塑料袋里有颗粒状固体,并当场对两包白色颗粒状固体称重,分别重214.5克及198.4克。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6月15日从广东汕头出发开往江西景德镇的粤D×××××客车售票员。当天上午9时许,客车开到汕头市潮阳区立交桥下面时,有个中年男子要其帮忙带一包茶叶到江西乐平市,并给了其50元的运费,之后他把包裹顺手丢到车前面的上铺位置。当客车开到鄱阳黄金埠下高速的时候,有一男子拨打了随车电话,其因听不清楚对方讲什么,于是将电话给了另一乘务员周某,后来听周某说那人的会在万年206国道下镇桥路段接东西。直到车子出了乐平城区,公安机关抓到人时,当着大家的面打开那包东西,其才看见茶叶里面藏有两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固体,公安机关在其与周某及被抓嫌疑人的见证下,对两包白色颗粒状固体称重,分别重214.5克及198.4克。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景德镇市汽运公司的客车司机,2015年6月15日上午,粤D×××××客车从广东汕头出发开往江西景德镇。当天晚上10点多钟,其在车上睡觉,是另一司机徐某开车。到了昌万公路路口,公安机关拦停客车后,其才知道有个从广东汕头带到江西乐平的包裹,在乐平有人接货。开始约定在镇桥接货,但没看到有人来,后售票员周某用随车电话和接货的人联系,对方说在立交桥接货。客车开过立交桥几百米远时接到对方要求停车的电话,停车后,其看见二名男子骑摩托车过来,其中坐摩托车后座的男子下车来到客车车窗旁,骑车男子则将车停在离客车六七米远处,徐某将货交给了站在车窗旁,从摩托车后座下来接货的那名男子。那男子接到货后,看到有人下车,转身就跑,接货的男子没跑多远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骑摩托车的男子则跑了。6、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弟弟万剑伟办了号码为157××××0599的电话卡,电话卡办理后一直是万剑伟在使用。7、同案人张发根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5日晚上其与万剑伟骑摩托车到乐平市后港镇,万剑伟从一客车司机处拿了东西,当时大巴车开了前灯,并未熄火,其未看清车牌,也未注意是从哪里来的大巴车。8、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万剑伟混杂辨认出张发根是2015年6月15日晚,与其一起到乐平市后港镇洪马中学附近从粤D牌照客车上取包裹的人。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上诉人万剑伟处扣押疑似毒品两袋、手机壹台及现金若干等随身物品。10、称重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依法缴获上诉人万剑伟持有毒品的称重情况。11、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景)鉴(化)字(2015)04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2袋透明自封口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4%,净重合计398.8452克。12、乐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上诉人万剑伟系被抓获归案。13、乐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诉人万剑伟经用甲基安非他明类快速检测试剂板检测尿检呈阳性。14、上诉人万剑伟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其与张发根及粤D×××××客车随车电话通话情况。15、乐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同案人张发根已被抓获。16、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万剑伟于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17、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万剑伟出生于1977年4月5日。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万剑伟提出其并不知道张发根带他去取的是毒品,以为是茶叶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万剑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明知张发根去取毒品仍一同前往,并从客车司机手中接过包裹,且当公安人员对上诉人万剑伟进行抓捕时,上诉人万剑伟立刻逃跑并将手中的包裹丢弃,公安人员在丢弃的包裹中查获毒品,上诉人万剑伟对上述情形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可认定上诉人万剑伟主观上明知所取包裹是毒品,上诉人万剑伟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万剑伟提出,一审量刑偏重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万剑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万剑伟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剑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8.845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万剑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炜代理审判员  曾凡斌代理审判员  王慧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慧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