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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晨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李晨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611号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关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付连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刚,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晨明,1981年10月10日,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晨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