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曹xx诉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常州市广播电视xx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556号原告曹xx,女。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原告曹xx诉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故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益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