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曹xx诉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常州市广播电视xx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556号原告曹xx,女。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原告曹xx诉被告常州市广播电视xx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故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益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