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7刑初10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翔(自述),男,1978年9月14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无身份证),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暂住广南县(系其母黄亚萍的租住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翔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书记员柏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老邮电局对面的VIVO手机体验店盗走一台电脑显示器和电脑键盘。后民警在黄翔暂住的租住房201室内查获该显示器和键盘,经鉴定,价格为1598元。2016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莲城镇铜鼓广场旁的四方电脑销售店内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次日10时许黄翔将笔记本电脑以500元价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电脑价格为3900元。2016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莲城镇铜鼓广场旁的戴某商用电脑店内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得手后走到门口即被老板发现,黄翔逃跑出店约100米即被抓获,该笔记本电脑被追回。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翔在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莲城镇较场路北端的VIVO体验店内盗走一台明基牌白色VZ2750型电脑显示器和无线键盘一个。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于同月26日在被告人黄翔的住所内查获被盗显示器和键盘,并于当日将显示器和键盘发还给所有人连某。经鉴定,被盗显示器和键盘的价格为人民币1598元。2016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路155号的四方电脑销售店内盗走一台戴某牌黑色笔记本电脑。次日,被告人黄翔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价销赃给他人。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于1月26日查获被盗笔记本电脑,并于次日将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陆某。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2016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翔窜至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路162号的戴某电脑商用专卖店内盗走一台出售价为人民币5900元的戴某牌金黄色笔记本电脑,离开专卖店时被店主王某2发现和追赶,店主王某2追回其被盗笔记本电脑便将被告人黄翔放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与抓获经过,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连某、陆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黄翔的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物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翔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基本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翔有一次实施盗窃时被失主追回被盗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翔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黄翔盗窃所得的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孙维红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 员代 凤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