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任兴红,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单立柱广告牌两座。一审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单立柱广告牌两座,一审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5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贴补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75000元,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放弃两座单立柱广告牌、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52元由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如皋市力神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可就(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南通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