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新与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刘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刘正鹏,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1032号原告赵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蔡杰瑞,卫辉市上乐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卫辉市新濮公路张武店路口。被告刘正鹏,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卫辉市柳庄工业园。原告赵新诉被告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丰粮油公司)、刘正鹏、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生缘家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的委托代理人蔡杰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以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当时承诺月息3分,借期一周,并让第二、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6月4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书》,依约将30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到期后,第一被告陆续偿还本金200万元,剩余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息120万元,判令第二、三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卫丰粮油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刘正鹏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今生缘家具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对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3、转账凭证交易成功单一份。以此证明卫丰粮油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一周,被告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为该笔借款作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未还款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出具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卫丰粮油公司指定的账户之事实。被告卫丰粮油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刘正鹏未提交证据。被告今生缘家具公司未提交证据。由于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应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合法有效,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庭审质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4日,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因急需用钱在担保人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的担保下与原告赵新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书》,主要载明:卫丰粮油公司为(甲方)借款方,赵新(乙方)为出借方,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丙方)为担保方。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11日止。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14年6月4日一次性向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进行。利息支付方式按月息3分计算,自合同签订并履行之日起计算。丙方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2年等内容,三方在该《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确认。签订后,被告卫丰粮油公司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并在该借据上约定了借款人的指定账号。被告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在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盖公章。随后原告向被告卫丰粮油公司指定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卫丰粮油公司截止到2014年7月29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外,下余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向原告赵新借款300万元,有被告卫丰粮油公司与原告赵新及担保方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书》、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原告赵新通过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成功单等证实。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在逾期后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下欠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偿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00万元及要求被告按20万元支付利息的理由应当,应予支持。被告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在《担保借款合同书》和借款借据上保证人处签名、盖章担保,且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2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共计120万元。二、被告刘正鹏、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1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卫丰粮油公司、刘正鹏、今生缘家具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