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殷根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殷根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被执行人殷根本,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根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艾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殷根本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殷根本名下登记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殷根本名下登记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本裁定送达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 静书记员 钱军霞(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