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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廖水成与钟亚寿,姚梦霞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水成,钟亚寿,姚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廖水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钟亚寿(又名钟良明),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姚梦霞,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良光镇长安村**号。申请执行人廖水成与被执行人钟亚寿、姚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钟亚寿、姚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货款3996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廖水成。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