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建生、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建生,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林,理事长。被执行人钟建生,男,1973年8月5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明,男,1975年2月16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钟建生、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