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巩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巩庆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216号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巩庆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