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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字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字2512号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6336XD.法定代表人冯建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艳锋,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巫增杰。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延安盛安(集团)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拓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