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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达驰电气公司与山西煤销国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全,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226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3012604元。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