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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敖敦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林,敖敦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敖敦呼,女,蒙古族,职工。本院对李海林诉敖敦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敖敦呼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东和平巷北幸福家园4号楼3单元701的楼房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兴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