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18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潘冬梅,魏永祥,潘玉云,徐旖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80-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1-146号(金太阳建材商贸城)B2区211-215号。法定代表人潘冬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106号(原汉水四村特38号)。法定代表人韩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冬梅,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魏永祥,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潘玉云,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徐旖旎,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1、00022、0002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潘冬梅、魏永祥、潘玉云、徐旖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627、00628、006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风二○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